政見
一、改革國會
1.提倡三黨分治,兩大黨以外之小黨結合成第三黨,第三黨綜理兩大黨之爭執仲裁。仲裁無結果,則發起公投或解散國會。
2.提倡立法院長民選並賦予任期與屆數限制,藉增進國會議事效率,賦予立法院長政治責任。
3.明文規定國家程序制度之相關法案審查期間應至少佔會期三分之一。
4.揚棄協商黑制,明文公開協商程序與聽證制度並行,賦予政黨應負之政治責任。
二、調整國家制度,讓國家重回正軌
1.修正公務員年金制度,限制合適之所得替代率,防止為政者亂開支票,保障所有公務員都能領到退休金,提振公務員士氣。
而非少數人先大領特領,侵害後領者之權益,紊亂保險年金體制。
2.修正不合宜國家賠償法
(1)程序改行二級二審之行政訴訟程序,盡早確認被害人訴訟權益,縮短被害人回復利益,回歸社會時間。
(2)訴訟費用參照行政訴訟費用,保障民眾付出較低之訴訟費用。
(3)公務員之證物應負補強證據責任。
3.修正強制執行法,當執行不到財產,債務人又無身體上限制,債務人應負強制工作之返還義務。法院亦應保障債權人之程序利益。
4.增訂妨礙司法公正罪章。
5.明文規範政府徵收作為,仍應保障被徵收人於徵收前與徵收後之利益,不得顯失均衡。
三、繼續推動12年國民義務教育之相關改革,確保國民受教權與公平享受國家教育資源之權利。。
四、家庭促進政策
1.住者有其屋之政策,協調建商、政府與銀行三方,區別購屋市場,令第一次購屋民眾能享有較低之購屋價額。
2.工時正常化,令民眾有時間經營家庭生活。
3.市場旁設立年長中心、托兒所。
4.薪資合理化。
五、弱勢家庭(含榮眷)就業與照顧落實。
六、社會保險費之訂定正常化與合理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