政見
我國現行法律,急待修正者如下:
一、 民事訴訟法:(一).第244條第1項第2款:應修正為:「其原因事實。」(二).第469條:應刪除。(三).第469條之1:1.第1項:應刪除。2.第2項:應修正為:「上訴第三審之違背法令,以從事法之續造、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有原則重要性者為限。」
二、 行政訴訟法:第243條第2項:現行條文6款均應刪除,修改為:「上訴之違背法令,以從事法之續造、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有原則重要性者為限。」
三、 法官法:第78條第2項:現行條文之後應增訂如下但書:「但法官自願退休時,如年滿60歲以上未滿70歲,且任職法官年資滿30年以上者,其餘生每月應領之各項所得合計應與其退休時月俸相同。」(此參照美國聯邦法律彙編第28編第371條(a)項,28 U. S. C. §371(a)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