政見
1.積極推動原住民族自治,完成原基法三讀。
〈1〉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4條,政府應依原住民族意願,保障原住民族之平等地位及自主發展,實行原住民族自治
〈2〉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:「國家應依據民族意願!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,並對其教育文化、交通水利、衛生醫療、經濟、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,扶助並促其發展。」
2.修正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,鼓勵公私部門提高原住民族進用比例。
3.成立警察原住民專班,原住民族教師專班,保障原住民族警察及師資培育,保障其就業。
4.促進原住民族委員會與原住民區、鄉公所,落實林務局國家公園、東管處共管機制。回歸原住民族自治。
5.制定16族民族課綱,將原住民族語言提升為國家語言。
6.現在至少有百分之45原住民族移民或設籍在都會區,提供都市原住民族住宅專案貸款,保障都市原住民居住正義。
7.提高原住民族土地增劃編,逐步將林務局、東管處土地回歸原住民自治政府來管理,擴大原住民族之工作權。
8.增加台灣原住民族與世界各民族之文化交流。
9.原住民族委員會主委一職,建議由16族原住民族議會議長投票產生,較具有正當性。
10.有害毒物禁止傾倒在原鄉土地,立刻遷出蘭嶼鄉核廢料。
11.還給台灣原住民族狩獵權。
12.協助平埔族正名。
13.設置南迴公路之區域醫院。